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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骨干教师选拔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 :网络信息中心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06日

  琼教职成〔2015〕62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研究培训院:

  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选拔和培养一批省级骨干教师,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从普通教师、校级骨干教师、市县级骨干教师、省级骨干教师到省级专业带头人的人才成长阶梯,省教育厅制定了《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2015年7月26日第18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有关单位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培院职教部,以便对《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联系人:省教培院职教部郑海涛、汤光伟,联系电话:36652790。

   

   

                                                                                                                                                  海南省教育厅

                                                                                                                                                  2015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

  省级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指导、示范、骨干带头作用的优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第三条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分省、市县、学校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与使用。省级、市县级骨干教师的数量占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的最高比例分别为3%、10%,校级骨干教师的比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骨干教师2014-2016年每年选拔一次,从2017年开始每5年选拔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选拔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在选拔范围和对象内,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骨干教师选拔范围和对象: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级中学等)专任教师和教科研部门的专职教科研人员。专任教师授课时数每周不少于8课时,其中,兼职学校行政人员的专任教师授课时数每周不少于4课时;教研部门的教研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高中及以上学段)教师资格或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工作6年以上,男教师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教师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教师可放宽至55周岁)。

  从2017年开始,省级骨干教师的选拔对象在市县级骨干教师或省属学校“校级骨干教师”中产生;前一任期的省级骨干教师符合条件者可再次推荐选拔。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骨干教师人选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师德高尚。

  模范遵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有良好的师德、心理素质和奉献精神,敬业爱生,为人师表。团结同志,善于合作,关心集体,严于律己。积极进取,不断探索,勇于创新。

  2.业务精良,成绩显著。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具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具备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扎实;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的现代信息素养,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在指导教师团队进行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写作和课堂教学方面成绩明显;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注重提高教育专业水平和技能。

  (二)实践成绩突出,且必备以下条件之一:

  1.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比赛获得省级以上二等奖1项以上。

  2.获得省级以上教师竞赛三等奖1项以上。

  3.科技(科技发明专利或工程技术、应用技术等)成果获市县级及以上奖励并得到有效推广。

  4.承担省级科研课题(或为前2名主要参与者)并有阶段性成果。

  5.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过与学科或专业有关的教育教学文章。

  6.撰写的论文(教学案例、教学成果等)获省级以上奖励或编撰的教材、专著被省级以上出版单位正式出版。

  (三)破格条件

  近3年内,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比赛一等奖选手的第一指导教师。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省教育厅成立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骨干教师评选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职业教育的副厅长任组长,由职成处、师管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任组员,统筹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骨干教师评选工作。省级骨干教师评选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分为初评、复评、终评和认定四个环节。

  (一)初评

  由各中等职业学校组成评议组,对报名参加评选的教师,按照推荐条件对其申报材料(含佐证材料)进行评议,以择优方式,投票决定推荐人选,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进入下一程序。

  (二)复评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推荐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考查、考核,并作出复评意见,复评合格的人选,进入下一程序。

  (三)终评

  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专家对复评合格对象进行评审,并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专业门类,以量化考评排名的方式确定人选。符合破格条件的教师,经核实后可直接进入终评环节。

  (四)认定

  领导小组对专家组终评合格人员进行审核,并报经厅务会审定后,进行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由省教育厅公布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骨干教师名单,并颁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骨干教师证书》。

  第五章  职  责

  第九条 省级骨干教师应履行的职责:

  (一)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爱护学生,团结创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实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楷模。

  (二)注重学习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和方法,掌握现代教育技能,追踪科研和教学前沿。严谨治学。不断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学科)技能水平,成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科研中的骨干力量。

  (三)认真完成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业绩。

  (四)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公开教学任务,每年至少要在省、市(县)范围(含省属学校)或跨校做一次以上示范公开课,发挥带头和辐射示范作用。

  (五)积极参与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创新工作,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开展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任期内至少在省级及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和论文评比)上发表2篇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

  (六)自觉承担指导、培养所在学校或市(县)青年教师的任务,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每年有计划地指导1至2名教师,每学期在学校或市(县)教研活动中听评课不少于20课时。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工作能力,使其尽快成为市县、校级教育教学优秀骨干教师。

  (七)积极参与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支教讲学、对外交流等各类活动,每年至少在市(县)(含省属学校)以上范围内做一场专题讲座。

  (八)积极参与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交给的相关专业教育教学问题决策咨询、质量评估、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课程方案设计开发等有关工作任务。

  (九)积极参加企业实践活动,做好市场调研,调整专业发展方向,探索建立学校、企业良好的合作机制、体制,探索校企深度合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六章  待  遇

  第十条 省级骨干教师的待遇:

  (一)省教育厅将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骨干教师纳入全省骨干教师人才库,完善教学名师激励机制,在职称晋升和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推荐。省级骨干教师是评选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省教育厅有计划地组织骨干教师进行省级培训和推荐参加高一层次的培训、考察等。所在单位应当积极为其参加国家、省有关部门举办的相关研修班和国内外的学术交流、进修、考察等创造条件。

  (三)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优先安排省级骨干教师的学术活动、培训进修、国内外考察、科研立项、总结经验、著书立说等。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创造条件,为省级骨干教师提供进一步充实发展、发挥更大作用的条件和方便,关心其身体健康和生活困难,学校要保证其必要的经费开支。

  (四)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省级骨干教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由省教育厅统一对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骨干教师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骨干教师每届任期5年,任期终结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建立省级骨干教师的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考核者,取消其省级骨干教师资格。期满考核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省级专业带头人、下一周期省级骨干教师的选拔对象,未参加或未通过期满考核者其省级骨干教师资格自动取消。

  (一)省教育厅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评价工作,考核组由省教育厅有关处室领导、省级教科研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二)考核内容依据本办法第五章中规定的省级骨干教师应履行的职责要求,采取量化和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学校考评、教育行政部门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考绩档案和信息库。省教育厅要建立省级骨干教师考绩档案和信息库,认真记载省级骨干教师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省级骨干教师的联系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职业教育教师工作的领导和科室要与省级骨干教师保持经常联系,每年要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其对教育教学改革、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骨干教师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适时组织经验交流、讲座等活动。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省级骨干教师的群体作用,积极组织省级骨干教师为提高本省中等职业教育师资的整体质量服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组织省级骨干教师到师资相对薄弱的地区开展讲学、培训师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 省级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厅属学校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取消其省级骨干教师资格,收回省级骨干教师证书:

  (一)任期内调出本省中等职业教育系统者。

  (二)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者。

  (三)在评选省级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省级骨干教师条件者。

  (四)不履行省级骨干教师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五)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六)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规定,受到处分处理者。

  (七)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的。

  第十八条 省级骨干教师任期内在本省内市县间调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并由省教育厅通知调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便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可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本级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